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 上次修改日期:2020 年 12 月 21 日 如果您為了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服務,已先透過同一個 Google Workspace 帳戶簽署本「協議」的離線版本,就不適用下列條款,且您的 Google Workspace 服務使用行為將受到離線條款的規範。 假如您的帳單帳戶位於印度,您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時須遵守這份《服務條款》,請詳閱條款內容。 假如您的帳單帳戶位於巴西,您使用 Google Workspace 時須遵守這份《服務條款》,請詳閱條款內容。 Se a sua conta para faturamento é no Brasil, por gentileza veja o Termos de Serviço, que será o Termo aplicável à sua utilização da Google Workspace. 《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統稱「協議」,原稱「Google Workspace (線上) 協議」或「Google Workspace 協議」) 由 Google 與同意遵守本「協議」的實體或人士 (簡稱「客戶」) 共同簽訂,用於規範「客戶」存取及使用「服務」的行為。「Google」的定義請參閱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本「協議」自「客戶」透過點選操作接受協議內容的當日 (簡稱「生效日期」) 起開始生效。若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聲明及擔保:(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協議」;(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本「協議」內容;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的各項條款。 1. 服務提供。 1.1 服務使用。在「協議」的「效期」內,Google 會依照本「協議」(包括「服務水準協議」) 提供「服務」,「客戶」可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使用透過適用「訂單」或「經銷商訂單」所訂購的「服務」。 1.2 管理控制台。「客戶」可存取「管理控制台」,藉此控管「服務」的使用情形。 1.3 帳戶;為使用服務須完成的驗證程序。 (a) 帳戶。「客戶」必須擁有「帳戶」才能使用「服務」,且須對建立「帳戶」時提供的資訊、「帳戶」密碼的安全性,以及「帳戶」的所有使用行為負責。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多個帳戶。 (b) 為使用服務須完成的驗證程序。「客戶」必須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或「網域名稱」,方可使用「服務」。如果「客戶」不具備使用「網域電子郵件地址」的有效權限,或是不具備「網域名稱」的擁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且可隨時刪除「帳戶」,不須另行通知。 1.4 合併條款。「網址條款」(包括《服務專屬條款》與《資料處理修訂條款》) 會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除此之外,「客戶」必須前往「管理控制台」接受《資料處理修訂條款》(僅僅是因為技術或營運方面的理由)。接受這項條款不會影響本「協議」或《資料處理修訂條款》中所述的當事人權利或義務。 1.5 修訂。 (a) 服務修訂。Google 可不時對「服務」進行商業上合理的修訂。如 Google 對「服務」所做的重大變更會對「客戶」的「服務」使用情形造成重大影響,Google 將通知「客戶」,前提是「客戶」必須向 Google 訂閱這類異動資訊。 (b) 協議修訂。Google 可不時變更本「協議」的條款;所有修訂內容均會發布至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premier_terms.html。這些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屆時「客戶」如繼續使用「服務」,即表示同意接受修訂內容。本節 (第 1.5 (b) 節:協議修訂) 規定不適用於「網址條款」的變更。 (c) 網址條款修訂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除外)。Google 可不時變更「網址條款」,並於做出重大修訂時通知「客戶」;若「服務水準協議」有重大修訂內容,Google 可透過「服務水準協議」相關網頁通知「客戶」。「網址條款」的重大變更將於通知發布時起算的 30 天後生效,但以下情況除外:(i) 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服務水準協議修訂內容,將於通知發布時起算的 90 天後生效,以及 (ii) 適用於新「服務」或功能的修訂內容將立即生效。本節 (第 1.5 (c) 節:網址條款修訂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除外)) 規定不適用於《資料處理修訂條款》的變更。 (d)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修訂。Google 只有在為了遵守適用法律、適用法規、法院命令,或是政府主管機關/單位指示的情況下,才能修訂《資料處理修訂條款》;這類修訂內容必須明確遵循《資料處理修訂條款》的規定,或者符合以下條件: (i) 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 (ii) 不會導致「服務」的整體安全性降低; (iii) 不會擴大 Google 的「客戶個人資料」處理範圍或移除《資料處理修訂條款》「處理範圍」一節所述的任何相關限制;且 (iv) 不會透過其他方式對《資料處理修訂條款》所保障的「客戶」權利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Google 根據本節 (第 1.5 (d) 節:《資料處理修訂條款》修訂) 規定對《資料處理修訂條款》做出重大修訂時,會通知「客戶」,並將修訂內容發布至列載《資料處理修訂條款》的網頁。 (e) 核心服務停用。Google 若要停用任何「核心服務」(或相關重大功能),至少必須提前 12 個月通知「客戶」,除非 Google 會以具有實質相似度的「核心服務」或功能取代即將停用的「核心服務」或功能。本節 (第 1.5 (e) 節:核心服務停用) 並無任何規定禁止 Google 為遵守適用法律、解決重大安全性風險,或避免造成龐大經濟/技術負擔而做出變更。本節 (第 1.5 (e) 節:核心服務停用) 規定不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正式發布前「服務」、產品或功能。 2. 付費條件。 2.1 用量測量與計費方案。「客戶」的「服務」用量是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且 Google 為了計算「費用」所做的相關判定均為最終結果。「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任一計費方案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案。 (a) 彈性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就無須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而是按月支付依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使用「服務」不足一天的用量,將四捨五入至整數天數的「服務」用量,以計算「費用」。 (b) 年約/定期方案。「客戶」若選擇此方案,則須綁約購買一年期以上的「服務」(「客戶」可選擇合約效期)。Google 會依「客戶」在「訂單」中選擇的方案計費。 Google 可變更自身提供的計費方案 (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任何計費方案),但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客戶」;這類變更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生效。特定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的客戶。「客戶」可透過下方第 2.2 節 (付款) 所列的付款方式支付「服務」費用。 2.2 付款。所有款項都必須以「訂單」或帳單上列載的貨幣支付。 (a)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若「客戶」付款時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非透過帳單付款的付款方式,付款到期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如為信用卡或金融卡,在適用情況下:(i) Google 將於到期日開立所有應付「費用」的電子帳單,且 (ii) 相關「費用」若在「客戶」使用「服務」當月底的 30 天後仍未付清,屆時將視為逾期帳款。 (b) 帳單。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否則帳單應付款項將於帳單開立日期的 30 天後到期,屆時會視為逾期帳款。 (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將付款方式變更為 Google 在「管理控制台」中允許使用的任何其他方式,前提是必須接受該付款方式適用的其他所有條款。 (d) 付款資訊。如要透過電匯付款,則須附上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 2.3 稅金。 (a)「客戶」須負擔所有「稅金」,且支付給 Google 的「服務」費用不得扣除任何「稅金」。如果 Google 有義務收取或支付「稅金」,將向「客戶」開立「稅金」帳單,讓「客戶」支付這類「稅金」給 Google,除非「客戶」向 Google 提供仍在時效內的有效免稅證明。 (b) 如果 Google 必須根據適用法律索取納稅識別資訊,「客戶」應向 Google 提供這類資訊,以便 Google 遵循適用管轄區的稅務法規和主管機關規定。如因「客戶」未提供相關必要資訊,導致產生任何稅金、利息、罰金或罰款,「客戶」有責任支付 (或補償 Google) 所有此類費用。 2.4 付款爭議。所有付款爭議都必須在付款到期日前提出。如果雙方確認有特定的帳單錯誤應歸責於 Google,Google 將給予一份載明該帳單內錯誤數額明細的貸項憑單,而不另行開立更正後的帳單。若有爭議的帳單款項尚未支付,Google 會依貸項憑單金額折抵該帳單的金額,而「客戶」須負責支付該帳單折抵後的應付帳款淨額。本「協議」的所有規定皆不代表 Google 有義務提供抵免額給任何一方。 2.5 欠款;停權。如有逾期付款情形,則自付款到期日起至款項繳清為止,可能會產生每個月 1.5%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的利息。「客戶」須負擔 Google 催收此類欠款金額時衍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此外,若「客戶」逾期未繳「服務」費用,Google 可能會對「服務」採取「停權」處置,或根據第 8.3 節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 的規定以違約為由終止「協議」。 2.6 無須提供訂購單編號。「客戶」有義務支付所有相關「費用」,但 Google 無須在開立的帳單上 (或透過其他方式) 提供訂購單編號。 2.7 定價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可隨時調整「定價」。如果 Google 即將調整「定價」,會至少提早 30 天通知「客戶」。30 天過後,「客戶」適用的計費方式將於「客戶」的下一個「訂單效期」開始時變更。 3. 客戶義務。 3.1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a) 確保「客戶」及其「使用者」的「服務」使用情況符合本「協議」規定;(b) 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及終止未經授權使用或存取「服務」的行為;以及 (c) 發現未經授權的人士使用或存取「服務」、「帳戶」或「客戶」密碼時,立即通知 Google。對於客戶可能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行為,Google 保留調查的權利,調查期間可能會檢閱「客戶資料」。 3.2 隱私權。「客戶」應負責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聲明和通知,以便:(a) 允許「客戶」使用及接收「服務」;以及 (b) 讓 Google 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存取、儲存及處理「客戶」提供的資料 (包括「客戶資料」)。 3.3 限制。「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從事下列行為:(a) 複製、修改「服務」,或製作「服務」的衍生作品;(b) 對「服務」進行反向工程、解編、翻譯、反向組譯,或以其他方式企圖從中擷取任何或所有原始碼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類限制);(c) 販售、轉售、轉授權、傳輸或散布任何或所有「服務」;或者 (d) 基於下列目的存取或使用「服務」:(i) 從事「高風險活動」;(ii)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iii) 規避支付「費用」(包括建立多個「客戶帳戶」以模擬或當做單一「客戶帳戶」使用,或是規避「服務」專屬的用量限制或配額);(iv) 在未事先取得 Google 書面核准的情況下進行加密貨幣挖礦活動;(v) 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規定);(vi) 處理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TAR) 所規範的材料或從事受到同樣規範的活動;(vii) 違反「出口管制法律」或導致違反此類法律;或者 (viii) 在已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HIPAA BAA) 允許的範圍外,傳輸、儲存或處理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IPAA) 法規所規範的健康資訊。 3.4 額外產品。Google 會為「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選用的「額外產品」。使用「額外產品」時須遵守《額外產品條款》。「客戶」可隨時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額外產品」。 3.5 服務管理。「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位具備「管理員帳戶」存取權的「管理員」。「客戶」應負責:(a) 維護「使用者帳戶」及相關密碼的機密性與安全性,以及 (b) 管控「使用者帳戶」的所有使用情形。「客戶」須同意,Google 的責任不包括介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或管理工作。 3.6 監控濫用情形。「客戶」應全權負責監控、回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可監控傳送至這些別名的電子郵件,以瞭解「服務」濫用情形。 3.7 在訂單效期內申請額外的使用者帳戶。「客戶」若要在「訂單效期」內購買額外的「使用者帳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另外提交「訂單」或「經銷商訂單」。這類額外「使用者帳戶」的效期將按比例計算,並於適用「訂單效期」的最後一天終止。 4. 停權。 4.1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如 Google 得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Google 將通知「客戶」並要求「客戶」更正違規行為。若「客戶」未在 Google 提出要求後的 24 小時內更正違規行為,Google 可對「客戶」使用的所有或部分「服務」實施「停權」處置,直到違規行為更正為止。如果 Google 對「服務」採取「停權」處置,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的內容可能會遭到移除或取消共用。 4.2 其他停權情形。儘管第 4.1 節 (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已說明停權處置的一般實行流程,但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Google 仍可對「客戶」使用的所有或部分「服務」(包括基本「帳戶」的使用權) 立即採取「停權」處置:(a) Google 合理認為「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會對下列對象造成負面影響:「服務」、其他客戶或其使用者的「服務」使用情形、Google 用於提供「服務」的網路或伺服器;(b) 疑似有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存取「服務」;(c) 為了遵循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Google 合理認為必須立即執行「停權」處置;或者 (d)「客戶」違反第 3.3 節 (限制) 規定或《服務專屬條款》。一旦導致「停權」處置的問題解決,Google 就會解除這類「停權」狀態。除非適用法律禁止,否則如果「客戶」提出要求,Google 將於合理時間內盡快告知「客戶」採取「停權」處置的原因。 5.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 5.1 智慧財產權。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不會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的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擁有「客戶資料」的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的所有「智慧財產權」。 5.2 保護客戶資料。只有在為了提供「服務」與技術支援服務 (TSS) 給「客戶」,或是在「客戶」有其他相關指示時,Google 才會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在不影響前開規定有效性的前提下,Google 不會基於「廣告」目的處理「客戶資料」,也不會在「服務」中放送「廣告」。Google 已於管理、實體及技術層面對「客戶資料」採取保護措施,今後也會繼續妥善保護「客戶資料」;詳情請參閱《資料處理修訂條款》。 5.3 客戶意見回饋。「客戶」如有意願,可向 Google 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意見回饋或建議 (簡稱「意見」)。若「客戶」提供「意見」,Google 及其「關聯企業」可使用該「意見」,不受任何限制,亦不須對「客戶」負擔任何義務。 5.4 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Google 僅會在「服務」中顯示「客戶」授權使用的「客戶品牌特徵」;請注意,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即代表授權 Google 使用。Google 會在向「客戶」或其「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指定區域顯示「客戶品牌特徵」,「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的詳細使用方式。Google 亦可於這類網頁上顯示 Google「品牌特徵」,表明「服務」是由 Google 提供。 6. 技術支援服務。Google 將根據「客戶」支付的相關「費用」,在「效期」內依《TSS 指南》為「客戶」提供 TSS。特定 TSS 等級需要支付基本的週期性「費用」,詳情請參閱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tssg.html。如「客戶」在某個月內將 TSS 等級降級,Google 在當月的剩餘期間可能繼續提供原等級的 TSS 並收取相應的 TSS 費用,直到 TSS 實際降級為止。 7. 機密資訊。 7.1 保密義務。若本「協議」任何一方揭露本身的「機密資訊」,收受方僅可在根據「協議」行使自身權利及履行其義務時使用這類資訊,且必須在合理注意範圍內避免將揭露方的「機密資訊」揭露給他人,除非對象是有知情必要的「關聯企業」、員工、代理人或專業顧問 (簡稱「委任對象」),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 (專業顧問則必須受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方必須確保其「委任對象」僅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才使用收到的「機密資訊」。 7.2 必要之揭露。即使會與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相牴觸,收受方及其「關聯企業」仍可在適用「法律函狀」要求的程度內揭露「機密資訊」,但收受方與其「關聯企業」應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a) 在揭露「機密資訊」前盡速通知另一方,以及 (b) 遵循另一方對於反對揭露資訊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收受方判斷遵循 (a) 和 (b) 子節的規定可能造成下列情況,這兩個子節的規定便不適用:(i) 違反「法律函狀」;(ii) 妨礙政府調查;或者 (iii) 導致個人死亡或嚴重的人身傷害。 8. 效期與終止。 8.1 協議效期。本「協議」的效期 (簡稱「效期」) 自「生效日期」開始起算,持續到本「協議」終止,或是「客戶」未如第 8 節 (效期與終止) 中所述進行續約為止。 8.2 續約。 (a) 使用彈性方案。「彈性方案」的「訂單效期」是按月計算。除非「客戶」透過「管理控制台」取消續約,否則系統會自動在每個月底將「訂單效期」續約一個月。 (b) 使用年約/定期方案。每當「年約/定期方案」的「訂單效期」結束時,「服務」會依照「客戶」在「訂單」或「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選項進行續約。 (c) 通則。「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調整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量。除非「客戶」與 Google 另行約定,否則「客戶」應繼續向 Google 支付各續約「使用者帳戶」於數量變更前的原有「費用」。如任一方選擇不續約「服務」,至少應於目前的「訂單效期」結束前提早 15 天通知另一方。這項不續約通知將在當前的「訂單效期」結束時生效。 8.3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任一方可立即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表明將終止本「協議」:(a)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的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違約通知後 30 天內更正其違規行為,或者 (b) 另一方中止業務營運,或是正在進行破產清算程序,且無法於 90 天內撤銷程序。 8.4 權宜終止。「客戶」可隨時停止使用「服務」。在「客戶」已履行「訂單」或本「協議」他節規定中所有財務承諾 (包括支付「訂單效期」內所有「費用」) 的前提下,「客戶」亦可隨時視需要終止本「協議」,惟應提前發送書面通知給 Google。 8.5 因適用法律而終止;違反法律。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發生下列情況,可在寄出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議」和/或相關「訂單」:(a) 繼續提供「客戶」使用的任何「服務」會違反適用法律或法規;或者 (b)「客戶」已違反任何「賄賂防制法」或「出口管制法律」,或導致 Google 違反此類法律。Google 若依照第 8.5 (a) 節的規定終止「協議」,將根據終止後所剩的效期,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8.6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如本「協議」終止或停止續約,那麼 (a) 除非本「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授予「服務」的權利及存取權亦將終止 (包括「客戶資料」存取權);以及 (b)「客戶」應在收到最後一張電子帳單時,或最後一張帳單所列時限前,立即向 Google 支付所有欠繳「費用」。 8.7 不予退款。除非本「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在「協議」根據其中任何條款 (包括《資料處理修訂條款》) 而終止或停止續約的情況下,Google 不須退還任何「費用」。 9. 公開聲明。「客戶」可於遵守「商標指南」的前提下,公開表示自己為「服務」的「客戶」。若「客戶」想要使用與「服務」相關的「Google 品牌特徵」,必須透過「商標指南」中所列程序取得 Google 的書面許可。Google 可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線上發布資料或宣傳資料的客戶名單內,亦可口頭指稱「客戶」為「服務」客戶。如果任一方的公開聲明與先前獲得核准的公開聲明極為相似,則無須根據本節 (第 9 節:公開聲明) 規定取得許可。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的方式均須符合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擁有方的利益。任一方皆可撤銷另一方依本節 (第 9 節:公開聲明) 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的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及合理期間,讓另一方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 10. 聲明及擔保。雙方均聲明及擔保己方:(a) 擁有完整的權力與權限簽署「協議」;且 (b) 將遵守所有與提供、接受或使用「服務」相關的法律與法規 (如有)。 11. 免責事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 Google 不會做出下列行為,並對此類行為明示免責:(a) 以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進行擔保,包括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所有權、未侵權、「服務」運作正常無誤或不受中斷的擔保;(b) 保證可透過各項「服務」存取的內容或資訊皆正確無誤。 12. 責任限制。 12.1 間接賠償責任限制。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根據第 12.3 節 (無限責任) 的規定,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下列損失,任一方均無須承擔「責任」:(a) 間接、衍生、特殊性、附随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者 (b) 收益、利潤、存款或商譽損失。 12.2 賠償責任金額限制。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失,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客戶」於導致賠償「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月內支付的「費用」。 12.3 無限責任。針對下列事項,本「協議」中沒有任何條款可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負的「責任」: (a) 詐欺行為或詐欺性的不實陳述或行為; (b) 第 13 節 (賠償) 中所述的義務; (c) 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d) 本「協議」中載明的付款義務;或 (e)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付責任的情況。 13. 賠償。 13.1 Google 的賠償義務。如有任何「服務」或「Google 品牌特徵」遭到第三方指控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Google 必須在「第三方法律訴訟」中為「客戶」及其「關聯企業」透過「客戶帳戶」使用「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賠償「客戶」與其「關聯企業」,使其免於負擔「賠償責任」。 13.2 客戶的賠償義務。在下列事項引致的「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客戶」必須為 Google 及其「關聯企業」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並賠償 Google 與其「關聯企業」,使其免於負擔「賠償責任」:(a) 任何「客戶資料」或「客戶品牌特徵」;或者 (b)「客戶」或「使用者」的「服務」使用行為違反《使用限制政策》(AUP) 或第 3.3 節 (限制) 規定的情況。 13.3 排除條款。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及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不適用於以下原因引致的相關指控:(a) 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者 (b) 將賠償方的技術或「品牌特徵」與非由賠償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資料合併使用,除非合併使用的行為是為了符合「協議」規定。 13.4 條件。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和第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中規定的義務受到下列條件制約: (a) 受償方必須立即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之前的任何指控以書面通知賠償方,並以合理方式與賠償方合作解決相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訴訟」。如因受償方違反第 13.4 (a) 節的規定而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的抗辯產生不利影響,賠償方依據第 13.1 節 (Google 的賠償義務) 或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規定所負的義務 (如有) 將視影響程度而減少。 (b) 受償方必須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對賠償部分提出抗辯的唯一控制權交予賠償方,惟應符合以下條件:(i) 受償方可自費指派不具主控權的法律顧問;且 (ii) 當和解要求受償方承擔責任、付款或是採取 (或禁止) 任何行動時,受償方必須事先提供書面同意,且該份同意書不得遭到不合理地扣留、制約或延遲。 13.5 救濟。 (a) 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可能侵害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可自行決定自費採取下列行動:(i) 取得相關權利,以便讓「客戶」繼續使用「服務」;(ii) 在不減少實質功能的情況下修改「服務」,讓「服務」不再侵權;或 (iii) 以未侵權且功能相等的其他服務替換「服務」。 (b) 如 Google 認為第 13.5 (a) 節的救濟並非商業上合理的選擇,Google 可「暫停」或停止讓「客戶」使用受影響的「服務」。Google 若終止受影響的「服務」,將根據該「服務」終止後所剩的效期,按比例退還「客戶」實際支付的「費用」。 13.6 唯一權利及義務。在不影響任一方終止權的情形下,第 13 節 (賠償) 針對該節所涵蓋的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侵權指控,說明了「協議」雙方依照本「協議」可採取的唯一救濟措施。 14. 經銷商客戶。第 14 節 (經銷商客戶) 的規定僅適用於「客戶」根據「經銷商協議」向「經銷商」訂購「服務」(這類「服務」稱為「經銷商服務」) 的情況。 14.1 適用條款。「經銷商服務」適用的條款如下: (a) 本「協議」的第 2 節 (付費條件) 規定不適用; (b) 相關「經銷商費用」應直接支付給「經銷商」,且「經銷商服務」的所有價格應由「經銷商」與「客戶」自行決定; (c)「客戶」應會收到「經銷商」給予的適用「服務水準協議」(SLA) 抵免額; (d) 第 12.2 節 (賠償責任金額限制) 的規定改為: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失,任一方總計須負擔的累積「責任限額」,不得超過「客戶」於導致賠償「責任」的事件發生前 12 月內針對「經銷商服務」支付的「經銷商費用」; (e) 任何「服務」的續約及/或任何「經銷商訂單」均應由「客戶」與「經銷商」達成協議; (f) 本節的「訂單效期」定義與本「協議」的「訂單效期」定義相同:自「經銷商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期」或續約日期 (如有) 起算,一直到當前「經銷商訂單」指定的結束時間為止,除非根據本「協議」規定提早終止;以及 (g) 本節的「服務開始日期」定義與本「協議」的「服務開始日期」定義相同:指「經銷商訂單」上列載的開始日期;如果「經銷商訂單」上未指明開始日期,則「服務開始日期」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經銷商服務」的日期。 14.2 分享機密資訊。Google 可根據第 7.1 節 (保密義務) 的規定將「經銷商」指派為「委任對象」,並與「經銷商」分享「客戶」的「機密資訊」。 14.3 經銷商為管理員。「客戶」可自行斟酌是否要讓「經銷商」擁有「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的存取權。在 Google 和「客戶」之間,「客戶」應全權負責:(a) 管理「經銷商」對於「客戶帳戶」或「使用者帳戶」的任何存取權;以及 (b) 在「經銷商協議」中定義「經銷商」及「客戶」彼此的「經銷商服務」相關權利或義務。 14.4 經銷商技術支援。「客戶」須瞭解並同意「經銷商」可能會基於合理需求,向 Google 揭露「使用者」個人資料,以便「經銷商」處理「客戶」呈報給「經銷商」或透過「經銷商」呈報的任何支援問題。 15. 其他。 15.1 通知。Google 如需根據本「協議」規定向「客戶」發送通知,應傳送電子郵件至對方的「電子郵件通知地址」。「客戶」如需根據本「協議」規定向 Google 發送通知,應傳送電子郵件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電子郵件寄出時間將視為收件者收到通知的時間。「客戶」必須負責於「效期」內隨時提供最新的有效「電子郵件通知地址」。 15.2 電子郵件。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協議雙方可將電子郵件內容用做書面許可或同意書。 15.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本「協議」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的「關聯企業」,並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且 (b)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本次轉讓事宜。其他任何嘗試轉讓的行為均屬無效。如「客戶」將本「協議」轉讓給位於其他管轄區的「關聯企業」,導致 Google 立約方 (定義請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google-entity) 必須進行更動,本「協議」會自動轉讓給新的 Google 立約方。 15.4 控制權的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內部改組或重整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 以外的「控制權」異動,必須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 15.5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天災、恐怖主義行為、暴動或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便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5.6 轉包合同。Google 可將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轉包,但仍須就所有轉包義務對「客戶」負責。 15.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15.8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15.9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有任何條款無效、非法或是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15.10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在此釐清,Google 的「關聯企業」為第 5.3 節 (客戶意見回饋) 及第 7 節 (機密資訊) 條款的受益第三人,而提供「服務」時亦為 13.2 節 (客戶的賠償義務) 條款的受益第三人。 15.11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15.12 美國準據法。 (a) 美國的市、郡及州政府實體。如果「客戶」為美國的市、郡或州政府實體,則本「協議」不對準據法及法庭地設有任何規定。 (b) 美國聯邦政府實體。如果「客戶」為美國聯邦政府實體,則適用於以下規定: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均受美國法律規範 (美國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以下原則僅在聯邦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適用:(I) 缺乏適用的聯邦法律時,應適用加州法律 (加州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以及 (II) 對於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所有請求,「協議」雙方皆同意由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法院全權審理,並同意受上述法院之屬人管轄。 (c) 所有其他實體。如果「客戶」為未列於第 15.12 (a) 節 (美國的市、郡及州政府實體所適用的美國準據法) 或第 15.12 (b) 節 (美國聯邦政府實體適用的美國準據法) 的實體,則適用以下規定: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均受加州法律規範 (該州衝突法的規定除外),且由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全權審理;「協議」雙方皆同意受上述法院之屬人管轄。 15.13 修訂條款。除了第 1.5 (b) 節 (協議修訂)、第 1.5 (c) 節 (網址條款修訂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除外)) 或第 1.5 (d) 節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修訂) 所列規定外,凡是在「生效日期」之後才對本「協議」進行修訂的條款,均須透過書面形式明確指出該條款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並由「協議」雙方簽署。在此釐清,Google 更新「協議」中網址的做法並不構成對「協議」條款的修訂。 15.14 存續。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規定仍繼續有效:第 2 節 (付費條件)、第 5 節 (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資料;意見回饋;在服務中使用品牌特徵)、第 7 節 (機密資訊)、第 8.6 節 (終止或停止續約的影響)、第 11 節 (免責事項)、第 12 節 (責任限制)、第 13 節 (賠償)、第 14.1 節 (適用條款)、第 14.2 節 (分享機密資訊) 和第 15 節 (其他)。 15.15 完整協議。本「協議」列載所有經雙方同意的條款,並終止及取代雙方就相關專利權標的所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包括本「協議」的先前版本。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陳述、聲明或擔保的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 15.16 抵觸條款。倘若構成本「協議」的各項文件之間有所牴觸,應以下列順序為準 (優先順序由高至低):「訂單」、《資料處理修訂條款》、「協議」的其餘條款 (「網址條款」除外)、「網址條款」(《資料處理修訂條款》除外)。 15.17 標題。本「協議」中的標題及說明文字僅供參考,對於「協議」內容的解釋不具任何影響。 15.18 牴觸語言版本。如果本「協議」翻譯為英文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而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除非翻譯版本中另有明確說明。 15.19 定義。 「帳戶」是指「客戶」依本「協議」使用「服務」時所用的 Google 帳戶憑證和相關存取權。 「額外產品」是指不屬於「服務」範圍內,但可與「服務」搭配使用的產品、服務和應用程式。 《額外產品條款》是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的現行條款。 「管理員帳戶」是指「客戶」或「經銷商」(如適用) 用於管理「服務」的一種「使用者帳戶」。 「管理控制台」是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主控台及工具,用於管理「服務」。 「管理員」是指「客戶」指定的管理人員,負責代表「客戶」控管提供給「使用者」的「服務」,有權存取「客戶資料」及「使用者帳戶」。「管理員」可存取、監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揭露「使用者」能夠取得的所有「使用者帳戶」相關聯資料。 「廣告」是指 Google 對「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不包括「客戶」依據獨立協議明確指定讓 Google 或其任何「關聯企業」配合「服務」顯示的廣告,例如在「客戶」使用「服務」中的「Google 協作平台」功能所建立的網站上,顯示 Google AdSense 廣告。 「關聯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賄賂防制法」是指所有適用的商業及公開賄賂防制法,包括美國於 1977 年頒訂的《海外反貪污行為法》及英國於 2010 年頒訂的《賄賂法》。「賄賂防制法」禁止任何人為了獲得商業機會、維持商業貿易或取得任何其他不當商業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有價品給任何人 (包括政府官員),進而構成貪腐行為。「政府官員」包括任何政府員工、公職候選人、皇室家族成員,或是政府自有/自營企業、公共國際機構或政黨的員工。 「AUP」是指「服務」適用的現行《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use_policy.html。 「BAA」(即「業務合作協議」) 是本「協議」的修訂條款,用於規範「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依照《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的定義) 的處理方式。 「品牌特徵」是指雙方各自擁有並不時維護的商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機密資訊」是指任一方 (或「關聯企業」) 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但不包括收受方本身自行產生的資訊、由不具保密義務的第三方正當提供給收受方的資訊,或收受方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公開的資訊。根據前述定義,「客戶資料」屬於「客戶」的「機密資訊」。 「控制權」是指握有某方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權或股權。 「核心服務」是指「服務摘要」列載的現行「核心服務」,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客戶資料」是指「客戶」或其「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資料處理修訂條款》是說明對「客戶資料」的資料保護及處理義務的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dpa_terms.html。 「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是指與「服務」搭配使用且依附在「網域名稱」上的電子郵件地址。 「網域名稱」是指「訂單」或「經銷商訂單」中指明要配合「服務」使用的網域名稱。 「使用者」是指「客戶」允許使用「服務」的個人,由「管理員」控管。在此釐清,「使用者」可能包括「客戶」的「關聯企業」及其他第三方的員工。 「使用者帳戶」是指「客戶」透過「服務」建立的 Google 代管帳戶,用於讓「使用者」存取「服務」。 「出口管制法律」是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a) 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b)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 (c) 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費用」是指 (a)「客戶」訂購或使用的「服務」用量乘以「定價」,加上所有適用「稅金」,或者 (b) TTS 的相關費用加上所有適用「稅金」。 「高風險活動」是指可合理推斷會因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環境或資產損害的活動,例如建造或操作核子設施、管制空中交通、使用維生系統或武器裝備。 「HIPAA」是指 1996 年頒布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以及依此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規。 「包括」/「包含」意指包括但不限於所列項目。 「賠償責任」是指 (i) 賠償方同意支付的和解金,以及 (ii) 具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最終裁定受償方可獲得的賠償金和費用。 「智慧財產權」是指全世界所有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權 (如有)、設計權、資料庫權、網域名稱權、著作人格權以及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 (無論是否已登記)。 「法律函狀」是指根據法律、政府法規、法院命令、傳票、搜索令,或其他有效法律授權、法律程序或類似程序,提出的資料揭露要求。 「責任」是指因為合約規定、侵權行為 (包含過失) 或其他原因 (無論雙方是否可預見或預期) 而應承擔的所有責任。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是指「客戶」在「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 「訂單」是符合本「協議」規定的線上訂購網頁或 Google 可接受的其他訂購文件,由 Google 核發且為 Google 所接受,或者經過「客戶」簽署;其中載明 Google 將根據「協議」提供給「客戶」的「服務」。 「訂單效期」是指自「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期」起算,一直到「訂單」指定的結束時間為止,除非根據本「協議」規定而提早終止。 「其他服務」是指「服務摘要」列載的現行「其他服務」,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產品」。 「定價」是指「服務」當前的適用價格,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pricing.html (除非雙方於附加條款或「訂單」中另有約定)。「定價」不包含「稅金」。 「經銷商」(如有) 是指販賣「服務」給「客戶」的授權第三方經銷商,並非「關聯企業」。 「經銷商協議」(如有) 是指「客戶」和「經銷商」就「服務」另外簽訂的協議。「經銷商協議」為獨立協議,不在本「協議」範圍內。 「經銷商費用」是指「客戶」根據「經銷商協議」訂購或使用的「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如有),再加上所有適用的「稅金」。 「經銷商訂單」(如有) 是指由「經銷商」核發,且經過「客戶」和「經銷商」共同簽署的訂單 (包括續約訂單),其中載明「客戶」向「經銷商」訂購的「服務」。 《服務專屬條款》是指一或多項「服務」的專屬現行條款,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service-terms。 「服務」是指現行的「核心服務」和「其他服務」。 「服務開始日期」是指「訂單」上列載的開始日期;如果「訂單」上未指明開始日期,則「服務開始日期」為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期。 「服務摘要」是指現行的服務說明,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user_features.html。 「SLA」是指現行的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sla.html。 「暫停」或「停權」是指停用對「服務」或其元件的存取權或使用權。 「稅金」是指所有由政府徵收的稅金,不包含根據 Google 的淨收益、資產淨值、資產價值、房地產價值或是僱佣狀態所徵收的稅金。 「效期」的定義請參見本「協議」第 8 節 (效期與終止) 的說明。 「第三方法律訴訟」是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法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上訴)。 「第三方產品」是指第三方提供的服務、軟體、商品及其他產品,不包含於「服務」之中。 「商標指南」是指 Google 現行的《Google 品牌特徵第三方使用指南》,列載於 http://www.google.com/permissions/guidelines.html。 「TSS」是指現行的 Google 技術支援服務。 《TSS 指南》是指 Google 現行的技術支援服務指南,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tssg.html。 「網址條款」是《使用限制政策》(AUP)、《資料處理修訂條款》、《服務專屬條款》、服務水準協議與《TSS 指南》的統稱。 16. 地區專屬條款。如「客戶」的帳單地址位於下列適用地區,「客戶」同意接受以下「協議」修訂內容: 亞太地區:所有區域 第 2.3 節 (稅金) 更改如下: 2.3 稅金。Google 將在帳單中條列出所有「稅金」。如果「客戶」向 Google 支付的任何款項必須扣繳「稅金」,「客戶」應將支付給 Google 的金額提高至扣繳「稅金」前的金額,確保 Google 收到的淨額與帳單所列金額一致。 第 15.19 節 (稅金) 中對於「稅金」的定義內容更改如下: 15.19 定義。 「稅金」是指政府根據與「服務」提供及執行程序相關的適用法律徵收的所有稅金,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貿易聯盟內之關稅、關稅、直接或間接稅金 (依 Google 利潤所徵收的稅金除外),涵蓋相關罰金或利息。 「亞太地區:所有區域」不包括澳洲、日本、印度、紐西蘭、新加坡及拉丁美洲地區 (所有區域) 第 15.12 節 (美國準據法) 更改如下: 15.12 準據法;仲裁。 (a) 凡是因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服務而產生的請求,或者關於前述事項的請求 (包括所有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方式相關的爭議,簡稱「爭議」),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衝突法規定除外)。 (b) 雙方應於「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秉持善意協商化解任何「爭議」。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應送交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依本「協議」簽訂當日具有效力的「快速商業仲裁規則」(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 (c) 雙方應合意選出一名仲裁人,仲裁應於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以英語進行。 (d) 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假處分救濟,以保護其權利。仲裁人可做出與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一致的衡平法救濟或假處分救濟。 (e) 根據 (g) 子節的保密規定,任一方均可視需要請求管轄法院下達命令,以保護該方的權利或財產;此請求不得視為違反或拋棄本節有關準據法和仲裁的規定,亦不影響仲裁人的職權,包括審核司法判決的職權。雙方約定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法院有資格依據第 15.12 (e) 子節同意頒布任何命令。 (f) 仲裁決定為對雙方當事人具約束效力的最終決定,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g) 根據第 15.12 節 (準據法;仲裁) 進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均屬於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機密資訊」,包括:(i) 仲裁程序的存在、(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揭露的所有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內容或書面文件。除了第 7 節 (機密資訊) 所規定的揭露權利以外,雙方亦可在有必要根據第 15.12 (e) 子節提出任何命令,或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向管轄法院揭露第 15.12 (g) 子節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在「非公開法庭」中進行這類司法程序。 (h)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人的費用、仲裁人所委任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管理費用。對於勝訴方就前開費用預付的金額,仲裁人將於終局判決中裁定非勝訴方的償還義務。 (i) 無論仲裁人就「爭議」做出的終局判決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亞太地區:印尼 新增第 8.8 節: 8.8 終止協議的拋棄聲明。如終止本「協議」必須有法院裁判或法院命令,雙方同意放棄採行任何適用法律的任何條款。 如需本「協議」的印尼文版本,請按這裡。該版本的第 15.18 節 (牴觸語言版本) 更改如下: 15.18 牴觸語言版本。本「協議」同時以印尼文及英文制定,因此兩個語言版本同樣可信且具法律效力。如印尼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或是解釋不同之處,雙方同意修訂印尼文版本的內容,使其與英文版本中的相應部分一致。 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所有區域 第 2.2 (d) 節 (付款資訊) 更改如下: 2.2 (d) 付款資訊。如要透過電匯付款,則須附上 Google 提供的銀行資訊。若「客戶」已與 Google Commerce Limited 簽訂「協議」,Google 便可透過 Google Payment Limited 收取款項。Google Payment Limited 是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的公司,辦公據點位於 Belgrave House, 76 Buckingham Palace Road, London, SW1W 9TQ, United Kingdom。 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歐洲經濟區、英國和瑞士 「第 15.19 節 (定義)」變更為「第 15.20 節 (定義)」。 新增第 15.19 節: 15.19 EECC 權利拋棄聲明。 (a) 關於本節 (第 15.19 節:EECC 權利拋棄聲明) 提及的「微型企業」、「小型企業」與「非營利企業」,定義請參見 EECC。「EECC」指《歐洲電子通訊規則》(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是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 2018 年 12 月 11 日頒布的歐盟指令 2018/1972。 (b) 雙方均瞭解根據 EECC:(i) 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及非營利企業可獲得特定權利,且 (ii) 客戶如屬於 (i) 提及的企業類別,可明確同意拋棄特定權利。 (c) 如「客戶」為微型企業、小型企業或非營利企業,則「客戶」同意拋棄以下規定賦予的權利: (i) EECC 第 102(1) 條:允許「客戶」取得特定約前資訊; (ii) EECC 第 102(3) 條:允許「客戶」取得合約摘要; (iii) EECC 第 105(1) 條:限制特定服務的最長合約期限為 24 個月;以及 (iv) EECC 第 107(1) 條:將 EECC 所賦予其他權利 (包括上文所述的第 102(3) 條和第 105(1) 條) 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根據同一 Google Workspace 協議提供的所有服務。 北美地區 - 美國 「第 15.19 節 (定義)」變更為「第 15.20 節 (定義)」。 新增第 15.19 節: 15.19 美國聯邦機構的使用者。「服務」的開發經費完全來自私人資金,且根據適用的美國《聯邦採購法規》和聯邦機構補充規定中的定義,「服務」為商用電腦軟體和相關說明文件。 較舊版本 美洲 (2020 年 10 月 6 日) 亞太地區 (2020 年 10 月 6 日) 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歐洲經濟區 (2020 年 10 月 6 日) 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歐洲經濟區以外 (2020 年 10 月 6 日)